开汽车撞到人之后立即逃跑是否还不够恶性呀?要反复碾压行人之后才逃跑才够恶性呀?

如题所述

车撞人以后立即逃跑,已经属于恶性的交通事故了,如果反复碾压行人的话,那么交警部门一定会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刑法来追究。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发生事故后,要经交警部门调查,再确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会终身吊销驾驶执照,司机还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
1、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
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
⑵五项行政义务;
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要与脱逃区别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在刑法意义上,构成脱逃罪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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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9
肇事逃逸已经是全责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再反复碾压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性质及其恶劣,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重判。
第2个回答  2021-12-09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犯罪嫌疑人“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荒谬想法,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在撞倒被害人的情况下,选择二次碾轧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和严重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2018年11月7日,河南省淇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杨志林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27日上午7点,杨志林像往常一样从家里开车前往县城边上的服装加工厂上班。每天上下班开车走同一条路线,道路已经十分熟悉,他放松了警惕。当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服装加工厂附近的一个路口左转弯时,意外发生了:绿化带旁边的便道上,一辆电动车也正由南向北行驶着,电动车处于杨志林的视野盲区,当他看见电动车时急忙刹车,但为时已晚,两辆车“砰”的一声撞在一起,电动车上的妇女倒在地上。所幸的是,杨志林的车转弯前车速降了一些,元某倒在地上后虽然受了伤,但仍有知觉。
归案后,杨志林交代,当时意识到自己撞人后,他的脑袋“嗡”的一声,瞬间一片空白。在车里呆坐了两三分钟,他才敢从倒车镜里观望元某。杨志林看到元某应该有50多岁,躺在地上,没有流血,却没站起来。他心里想着:这个人是受伤了,但应该不会那么严重,躺在地上不起来,是不是想讹我?看她岁数这么大了,后续不知道要赔多少钱才能了事呢。想着平时听人说过“撞伤人不如撞死人”,为了“消除后患”,他把车往前行驶几米后调转车头,直接加速从被害人元某身上和电动车上碾轧过去,电动车在轿车的底部挂着拖行了有三四米远。之后,杨志林加大油门,由南往北逃跑。
目睹事件发生经过的两名路人,看到轿车再次碾轧被害人逃走,赶紧跑到元某身边救助。这时,躺在地上的元某已经一动不动了,头部流的血液在地上汇成了一摊。两人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车赶来后,医生对元某头部、胸部进行检查后,确定已无生命体征。两名路人将看到的肇事车辆车牌号码提供给了警方。
杨志林开车向北逃到一处田地旁停了下来。心慌意乱之下,他通过微信向朋友讲述了事情经过。朋友劝他:“你本来只是交通肇事,现在闯了大祸了,赶紧回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吧。”杨志林仍心存侥幸:“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了全险。只要你不说,公安机关不能拿我怎么样!”然而,公安机关很快通过车牌号码和道路监控找到了杨志林,将其抓获归案。
检察官提醒,“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说法,从道德层面上讲,违背了人伦情理;从法律层面上讲,过失犯罪变成了故意杀人;从经济层面上讲,虽然嫌疑人投了全险,但行为人犯罪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赔偿责任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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