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长期租赁的合法性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由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非集体成员,而在非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之间产生对宅基地的使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法律规定该非集体成员对该房屋下的宅基地在房屋的通常耐用年限内享有的法定租赁权。

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集体组织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费用标准由双方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决定。法定租赁期限不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最长期限的限制,但是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通过改建或其他增强房屋质量的方式以延长房屋使用期限。

建立的基础是农村房屋向本集体以外的主体转让或抵押,当然非集体成员以继承或接受遗赠或赠予方式获得农民房屋所有权也会获得对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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