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姚某某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签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精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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