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转学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符合转学条件,拟转入学校有接受能力,学生可转学该学校就读。2.拟转入学校学位已满,不能接受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到学位不足的学校就读。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安排。3.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户籍或居住地,不在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范围或原就读普通高中服务区域(招生区域);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学。符合转学条件,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办理转学手续。1.符合转学条件,拟转入学校有接受能力,学生可转学该学校就读。2.拟转入学校学位已满,不能接受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到学位不足的学校就读。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安排。3.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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