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者不同意保险公司赔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不满意分两种,一种是合理的不满意。保险公司人伤赔偿标准一般低于法定标准。例如护理费一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际保险公司护理费大都参照护工最低标准计算。医疗费方面保险公司也只赔付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检查项目和药品,部分检查项目并非全额赔付。所以对方不满意可以理解,赔付金额也可以协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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