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考核奖发放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明确发放项目政府性奖励是根据工作绩效考核向干部职工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未经批准的奖励一律不得发放。经批准的政府性奖励有: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奖、社会治安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履行综治职责任务先进单位奖、信访先进奖、招商引资奖、安全生产奖、文明单位奖(含市级文明单位奖、省级文明单位奖、全国文明单位奖)、《靖安动态》考核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即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二)严格执行标准1、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奖:二个月工资;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履行综治职责任务先进单位奖:二个月工资;3、信访先进奖:一个月工资;4、招商引资奖:一个月工资;5、安全生产奖:一个月工资;6、文明单位奖具体标准如下:(1)市级文明单位奖:一个月工资;(2)省级文明奖按市级文明单位奖标准的2倍发放;(3)全国文明单位奖按市级文明单位奖标准的2.5倍发放;以上六种奖励累计发放不超过三个月工资。7、《靖安动态》年度考评:不超过二个月工资。8、第十三个月工资(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三)其他说明1、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得累计、重复发放。2、全年发放政府性奖励不得超过五个月(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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