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委会筹备组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产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年龄在65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未被信用中国列入惩戒名录;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锦绣山城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没有破坏房屋结构,违法违规装修、乱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或有效整改满半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没有司法认定犯罪行为,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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