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固定资产交接单是固定资产办理交接手续时的凭证。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取得和填制有关凭证,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当固定资产建造或购置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小组,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由基本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交接单,作为双方交接验收的凭证。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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