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如题所述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 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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