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四五章罪名

如题所述

第四、五、六章分别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法分则包括:
1、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3、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6、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8、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9、第九章渎职罪;
10、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便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
2、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在对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基础上,恰当合理地排列各类犯罪,同样是建立科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3、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依次排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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