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烟花爆竹公告2021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0年10月27日经过沧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20年11月27日经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20年12月3日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沧州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京沪)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黄骅市、肃宁县、献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青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海兴县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