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是什么职位

如题所述

“判官”在唐代是节度使的僚属。

在隋代的使府中初置“判官”一职。到唐代,朝廷特别选派的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以自选中级官员向朝廷奏请,由其充任自己的佐理官员,此即为判官。

唐窨宗朝以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都置有判官一职,来辅助上级使官处理事务,判官也是由上级使官选任,“判官”只是僚佐而不是正式的官职。

五代时期,各州府也设置判官之位,权责日重,地位渐高。到宋代,在各州府沿袭设置此职位,选派京官充任,称为“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在元代,各路总管府、散府以及各州都设置判官。

古代判官的”五听”职能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表达,语无伦次,则所言非实;“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色,面红耳赤,则所述非实;“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喘息,所言非实,则气喘吁吁。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所言非实,则听觉迟钝;“观其眸子,不直则茫然”,即察当事人的目光,所言非实,则两目无光。是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听”即“观”,之所以用“听”,乃强调“听讼”之意。

“兼听”和“衡听”很早就是“听”的基本要求。《尚书·吕刑》就强调“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荀子也颇为重视“兼听”和“衡听”的意义,其谓“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

偏党而不经,听之辟也”。在“听”的过程中,始终按照“道”的标准来取舍诸听,达致公正平允。因此,以“五听”为代表的传统司法,其探究真相的过程也是为政求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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