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涉外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确定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因素有以下情况:
1、案件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
3、案件涉及面及社会影响;
4、各级法院的职责条件等。
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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