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如题所述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主要分为三个区别:定义区别、时间区别和供应商数量的区别。而评审方式、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使用条件也有一系列的区别。

定义的区别:竞争性磋商就是至采购方与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的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的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报价和文件,然后通过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时间上的区别:磋商文件发出的时间是供应商提交第一次响应的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谈判的文件是供应商提交第一次文件的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供应商数量的区别:供应商通过竞争性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在采购的活动中如果出现供应商不超过三家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其他的应该要终止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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