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能卖给非业主吗?

如题所述

小区车位能否卖给业主或者非业主。具体说明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实际执行中,住宅小区应注意下列具体问题:
1、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不合法
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征地费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费,计入成本、构成房价,其中包括《住宅建筑规范》(4.3.5)强制配建的居民汽车停车场(库)及其中的车位。实际,开发商出售住宅收取价款中,已分摊配建停车场(库)及车位的投资,本应依法整体转让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要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权属明确的共用设施(含停车设施、人防设施),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此,许可住宅出售,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甚至擅自收取20年的费用,实属盗卖业主依法共有车位使用权,违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
2、擅自改变小区共用设施用途不合法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总平面图载明的规划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任何人未经规划许可设置车位,均属擅自改变小区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小区内不许可存在非规划车位。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小区内擅自设置车位,也无权利用小区人防设施设置车位。实际,有些建设单位却将强制配建的居民汽车停车场(库)擅自改为人防工程(面积),又以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名,出售出租车位使用权20年的行为,均违反上述“不得随意修改”、“ 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目的是掩盖其盗卖业主共有车位使用权的事实。
3、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维护共有共用共享的秩序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要约定小区车位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共同利益等事项,必须遵守前述国家有关共有共用车位的规定,并遵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实际,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是遵循公平原则让业主共享收益的最佳途径,并且能够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对预防设施设备老化、防范事故、保障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维护共有共用共享的秩序,业主所得收益,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共用车位应当实现业主共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实现了业主共同管理,要针对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制定管理规约,要维护车位共有共用共享的法定秩序,要遵循公平原则让业主共享收益,必须纠正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也必然遭遇既得利益者的干扰、抗争,这是导致共用车位使用权私有化以纠正的根源。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首先应当依法确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性质;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供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证明文件,遵守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对于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车位,应当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有偿使用车位的方式,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管理服务。
5、共用车位使用权私有化妨碍高效出租使用
共用车位使用权的私有化,导致车位出现大量空闲时间,此时其他需要车位的业主却不能使用,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且会产生业主之间乃至社会矛盾。物业服务有义务维护小区车位共有共用的秩序,满足业主实际停车需要,为避免车位空闲却又车位难求的现象,也要纠正共用车位私有化问题,需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甚至需要依法恢复共有共用的秩序。
业主大会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挖掘现有车位使用潜力,实现车位高效出租使用,缓解业主停车难的问题,同时能够增加共有车位产生的收入。在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停车收费分为提供场地、停车服务、车辆特约保管服务三部分,在保证合理收费、满足维修资金需要前提下,依法协商约定,按停车服务、车辆特约保管实际收入的比例,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提成,其余收入可冲减物业服务费用,降低物业服务的实际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支持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也不支持共用车位使用权的私有化,不能作为掩盖盗卖业主共有车位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相关问题见本号“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一)”一文。
提出上述观点,欢迎大家讨论,交流有益经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10-01
车位可以卖给非业主,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禁止把车位卖给外人。但是有规定小区的车位要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所以只有在本小区车位够用的情况下才能把车位卖给非业主。
法律分析
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