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知识产权怎么样

如题所述

机构名称: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机构代码:11371
负责人:李丙林
合伙人:李丙林、吴开磊、王术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18
惩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
具体事实:
一、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为江苏、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主题。2017年8月、12月为申请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以上专利申请中的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三)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内容于2017年7月13日发给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确认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超凡志成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超凡志成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该行为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6号),依法告知超凡志成拟对其作出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拟作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超凡志成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撤销事项进行听证。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拟撤销超凡志成“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案件进行听证。超凡志成负责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孙言代表超凡志成参加听证。
在书面陈述意见和听证会上,超凡志成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等违法事实表示无任何异议,对带来的不良影响深感自责。提交了“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行为涉及的在先申请人及在后申请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谅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授权和在后申请已收到撤案通知书的文件;提交了超凡志成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做的多项整改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以及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超凡志成就该案的具体裁量情节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2.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开展了内部自查自纠,并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较轻的处罚措施,希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相关规定,考虑超凡志成存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进行整改的情节,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五、听证记录;
六、听证会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予以惩处。超凡志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考虑到超凡志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泄密行为涉及的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出台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所变化,超凡志成上述违法行为虽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新法符合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给予超凡志成减轻处罚。
惩戒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超凡志成“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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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8
以下为正文:
3月28日,我司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间为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了不同部件、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其中101件已构成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超凡志成所代理的两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属于非正常目的的编造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予以“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此前,我司已在1月1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惩戒意见告知函。自当日起,我司组织召开了管理层及各层级的内部情况通报和问题反思座谈会,暴露问题、深刻反思。同时,经过近期的自查自纠,我司发现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已触及灵魂地认识到了错误。
我司完全接受处罚、承认错误、诚恳道歉,并作以下深刻反思与检讨:
没能守住职业道德及业务合规底线;为追求利益迎合伪需求(如仅为完成专利指标、评职称、冲量等伪需求),并为社会制造了较多非正常申请;学习和落实政策文件和代理人执业规范流于形式,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健全;在协会处罚后,反思和整改浮于表面,整改措施流于形式;对行业规律缺乏敬畏之心,片面追求发展速度,业务和人员规模发展过快,内部管理跟不上。归根到底,是企业经营理念与行业发展规律不相适应,简单的绩效考核导致服务行为混乱,放松了对诚信企业文化、价值观的坚守。
我司决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彻底整改:
第一,坚决走正道,诚实守信展业执业,为客户、社会创造真正的价值;
第二,坚守底线,不作假(坚决不编专利等)、不做非正常申请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做刚需,为真实的研发、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四,提质量,尊重行业规律,降速提质,做强最小组织单元,做好每一单交付;
第五,抓管理,做强做实质量管理,做强做实运营管理,做强做实人力及组织管理,做实细节及执行力管理。
为确保整改落到实处,我司已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严控业务全流程节点,层层拦截杜绝编专利和非正常申请:
严格审核合同,拒绝申请冲量、凑数、完成任务指标、评职称编写等伪需求;严格审核技术交底书,对技术交底书进行新颖性检索,对不符合新颖性要求的案件退案;严把立案关,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案件不予立案;实行撰写前预检索,案件撰写前对新颖性进行预检索,对不符合新颖性要求或创造性低的案件无条件退案;落实案件两级审核制,一级审核由组长进行撰写过程的实质指导、审核。二级复核对一级审核的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核,对不符合撰写质量的案件返回重新撰写;建立三级抽检制,由独立质检部门进行抽检,监督、核查两级复核制是否做实;建立撰写后、交局前两个系统查重节点,严防重复递交。
同时,我司建立内部多项保障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其一,工作机制保障。组建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合规及道德遵从小组。对各项措施实施逆向检查,每日发布立案退案、交局退回的统计数据,确保措施执行到位。
其二,组织保障。将质检部、流程部、解决方案部划转为独立于作业单元的运营中心,对合同、技术交底书、立案、预检、撰写、初核、复核、抽检、交局前终检、交局进行多节点独立管控,严格落实编写、非正常案件零交局的目标;做实最小作业单元,采取一个组长,六名组员的1+6组织形式,切实把案件指导、复核制落地做实。
其三,开发并完善管理系统。对所有交局前案件进行检索,予以监控。按统一技术标准通过排除系统多层拦截,设定相似度阈值报警,再进行人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返回重新撰写,对疑似作假的案件进行调查。
其四,制度及文化保障。在各部门举办了多场管理者座谈会,宣贯合规整改措施,坚决扭转数量优先和业绩优先的导向,坚决树立走正道、诚实守信展业执业、坚守合规底线的理念。出台《专利展业执业规范十诫》、《顾问市场开发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对代理过程中编专利、非正常申请、造假作假、泄密、剽窃等行为零容忍,对市场开发过程中的重复联系客户、骚扰客户、贬低同行、比较性宣传等行为零容忍,并在各个环节予以核查,查实后坚决开除。
经过近期的切实整改,目前我司新申请数量同比已明显降低,降速提质的同时确保非正常申请零交局。期间,对数名整改中仍违反规定、触碰底线的员工,我司予以坚决辞退。今后,我司将坚定不移的持续贯彻执行以上整改措施,恪守业务与市场合规的生命线。我司也将竭力与客户、合作伙伴、行业同仁携手,共同营造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
第2个回答  2017-10-11
选择专利代理公司需看机构的口碑如何,专利代理所的口碑除了业内口碑相传,更多的是会拥有更优质更稳定的客户,通过查阅同行业领先者的专利申请情况,就很容易清楚哪些代理机构更具备良好的口碑和实力。
然后看机构规模,一所代理机构有多少代理人,一年的申请量是多少,授权率是多高,主要从事的是哪些领域的专利申请。这些都是对专利代理机构考察的一个参考值。建议找比较大的综合性代理机构为首要合作对象。
专利授权除了依赖代理人个人的能力,还很关系到机构本身的流程体系。一个有着正规化流程体系的代理机构可以避免掉很多细节上的失误,保证专利信息资料的完整。专利申请的质量是固然很重要,但对于企业来言,工作时间也是也是一个代理机构能力的体现。专利撰写、专利答复的时间周期都需要有个明确指标。
可以询问代理人的工作饱和度,间接了解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与代理人当面进行沟通,关于专利不了解的可以直接提问,并通过与代理人沟通,了解其业务能力,技术理解能力等。选择代理机构归根到底是选择代理人,相同的代理机构,也有水平高、水平低的,所以跟技术人员沟通是很重要的。总之,不要找“黑”代理,不安全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12-24
只能说超凡树大招风,我坦白说我是从超凡离职的人,不吹不黑这个公司底子不坏,至于为啥会出现有些客户说出了问题就推卸责任,我是局内人我清楚,公司会给各部门下发绩效任务,部门把业绩分摊到每个顾问身上,顾问对接客户,说实话有些顾问真的就是专业经验跟不上的新人,哪怕入行三四年都只会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客户遇到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只是嘴上喊着成就客户,一切以客户利益为准,实际自己脑壳都是懵的..遇到这类顾问确实没法,抛开超凡不说,各个服务行业都有这样的劣质勤奋者。
至于为啥我说超凡底子不坏,因为超凡相比很多同行公司来说三观是比较正了(我离职后有没有变我就不晓得了),后台的专业支持部门还算比较靠谱,虽然我对超凡也有很多不满,比如各种要求加班,经常开些没有意义的会等等,但原则上的一些问题还是比较坚持的,这就说到超凡被知识产权局处罚的事,对于专利编撰的行为应该不只是超凡存在,很多代理公司以可以编写专利报高企评职称堂而皇之的拉业务,这个供需关系始终存在,企业都是趋礼的,在整个过程中盘活这个局的关键点还是对接客户的顾问,公司一边要求顾问产出业绩,一边要求顾问要诚信不能弄虚作假,所以在压力和利益的驱使下有些顾问确实就要做些昧着良心的业务,表面上看着风平浪静,一旦东窗事发这个锅顾问是背不下的,只能让公司来背,毕竟顾问产出的利润大部分归于公司,因为自己管理不善出现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也得受着,不冤枉。
我之所以愿意说这么多,不是因为超凡是我老东家对我有多好,我在职的时候因为给客户欠款报业务结果客户后期毁约不付款,超凡还扣了我几个月工资到离职都没发给我,从这一点来说超凡真的很操蛋,我除了认栽也没其他想法了。
另外有一点,超凡一再坚持不诋毁同行,这或许是我站出来说话的一个原因,超凡内部会选择比自己好的同行对比,但都是以学习的目的,不管是集佳港专或者其他优秀的所,公司上下都要求不能诋毁同行,尤其是顾问做业务的时候不准踩同行说同行不专业来达到做业务的目的,说实话哪些同行有哪些计量自己心知肚明,那些张口闭口说超凡不专业的同行,自己几斤几两难道心里没点B数吗?真没必要做些落井下石的事情,就算把超凡踩到地底下去也不能显得你有多专业,或许我说这些感觉像是成了超凡的舔狗,帮超凡洗白,NO!我只是表达个人观点,我骂超凡的时候不比谁少。
最后我就只想说企业不管找哪家代理公司服务希望你能找到一个靠谱的顾问。
第4个回答  2017-11-30
超凡知识产权收钱了就不管你,我在他们哪里注册商标,选择那个产品的商标,后来发发现注册的商标居然根本就不包括我的这个产品。这样不负责任的公司都有,一直推卸责任,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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