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8-09-06
2005年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现已废止。2017年住建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一、2005-1-12,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2、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二、2017-6-20,住建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