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法律问题

我家房子2000年建好。到今天使用不足10年,现在要拆迁了,我们这边买房的平均价每平米5000以上,但是拆迁每平面只给4000,说主要政策是反迁,一平米换一平米。
问题是提供反迁的那个楼盘有很多已经卖出去了,你到底能选到哪一户很被动,而且他们那些户型我们也很不喜欢!地理位置也不如我们被拆迁的房子。我们家现在是3楼步梯,父母年纪大了,住高层很不方便。
请问这种情况下有什么能保证自己权益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以防止被JS钻空子???

高手回答我会追加100分,谢谢了!!!!!!!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需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2、 拆迁是按照面积进行补偿的。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3、 拆迁需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提交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起诉。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了解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法律规定,有助于在拆迁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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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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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4
首先 拆迁人会给你提供一套拆迁补偿方案(当然是对拆迁方有利)
本人认为;你应该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物权法> <民法通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自己看看吧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4-06
拆迁分公共利益的征用拆迁和商业拆迁。
公共利益的征用拆迁是强制性的,补偿办法和比例按条例的规定办。
商业拆迁是民事行为,说白了就是农贸市场买菜,随便你怎么讲价,买卖自愿。
第3个回答  2009-04-06
具体问题要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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