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学申请材料: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提供下列材料,并在现场打印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签名。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2、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4、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