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都变得那么的不安定,员工选择离职的也好或者公司辞退的也罢,各式各样情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可是话又说来,无论是自己是主角或者公司为主角,做任何事都要有足够的缘故才能够,与此同时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这些常说的因素是否合理,不合理的缘故便会导致事情处理的不一样和本质的不一样。
见习期作为用工企业评定员工能力的阶段,是对员工进行鉴定的整个过程,符合公司要求的员工可以选择留出,但是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全是可以选择辞退,但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就要取下充足的说明来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员工在试用期间被确认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超过见习期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得话,那么就不能马上辞退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报告方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接着解除劳动合同。倘若在见习期到期前,公司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在见习期到期后,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则要差别情况。
一种情况是员工的硬性条件不符合,例如伪造学历、资格证书,属于行骗,签属的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也就不容易有清除的难点;如果是在见习期到期后,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第一步理当对员工就可以了培训学习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倘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