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阜阳伤残鉴定到常州去可以用吗

如题所述

安徽阜阳伤残鉴定结论,江苏常州是否有效,看用途确定。
伤残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安徽阜阳做的伤残鉴定结论,在江苏常州是否可用,要看用途:
一、工伤
工伤是不可以用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国家行政法规法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二、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机构,一方委托进行的鉴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采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进行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如果安徽阜阳做的伤残鉴定,属于上述有效范畴的,在江苏常州可用,反之不可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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