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地:北京
纠纷房子是某机关家属院
家中两位老人已有一人去世,剩下老头一人和4个儿女,老人以前是有房子但是被占地盖楼了(在占
地前房子已落户口的是:老人、老人的二儿子和二孙子以及小女儿),占地的单位补偿了两套房子给这一
家,但是当时房子是单位的公房,这家人只能按照租赁关系住进来,按月交房租。并落户口在此地,老人
和二儿子以及二儿子的孩子的户口落在一套房子上,老人是户主;另外一套是老人的小女儿居住,并且为
户主。
1987年左右,老人在病危,在生病期间老人私下立下遗嘱将他生前居住的房子(即二儿子和他一起居
住的房子)留给二儿子继承使用,因为二儿子一直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其他孩子不得继承使用,当时其
他孩子单位或者自己也有房子居住。(公房貌似没有继承权遗产权,只有继承使用权吧)立遗嘱时候老人
找来自己亲妹妹做了公证人,去世前并未通知其他孩子知道,只由老人妹妹保存遗嘱原件,复印件在老人
去世后转发给其他孩子。(1987年当时貌似还没有公证一说,所以只有遗嘱一份)
1995年左右,公房进行了房改,公房可以由租赁人购买,并且可以用自己的工龄折价购买,当时二
儿子就在公房租金缴纳完毕的情况下,用折算工龄的方法购买了此套房子(当时户口本上只有二儿子(户
主)和其孩子的名字,所以,二儿子理所当然成为此房的产权人),有正规产权证书(二儿子是房主)和
购房发票。
现在2009年,二儿子打算卖掉房子,其他3兄妹有异议,认为此房卖掉他们应该分一杯羹,说老爷子
的遗嘱无效。3兄妹打算按照每人4分之1来分此卖房款。那么二儿子应该怎么办呢?原遗嘱真的无效吗?
房子现在还没有卖,老爷子的妹子即证明人也还在世。有什么办法可以用法律条款来说服其他兄弟姐妹吗
?毕竟一家人不打算对打官司解决的。
具我分析,房子原来是公房没有继承的房产的权利,只有继承使用权,而且房子还得在按时缴纳租金
的情况下,原缴房租人一直是二儿子,其他孩子尽到缴纳房租的义务,而且户口也不在此处,所以老人的
遗嘱中此应该是生效的。另外,公房改革二儿子购买了此房,并且按照正常途径拿到了产权证明和产权购
买发票,所以,足以证明房子已是二儿子的没有其他3兄妹的事情了。就算是法定继承也是二儿子的孩子
来继承,卖房也和其他3兄妹无关的。
请专业律师进来解答下吧。谢谢
老人当时意志非常清楚,而且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立遗嘱时只有他妹妹在场,然后由妹妹保管的
另外,公房按说没有继承权的,只是二儿子和其父亲共同居住,并且形式了缴纳房租的义务,且在最后购房的时候独立支付并完成购房程序(而且其他孩子的户口都不在此房子这里), 所以我觉得从哪个角度讲其他孩子都没有权利分房子的。
就算是私房且视为遗产的,法律追诉的时效期也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