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物权实行公示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为了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和干涉,法律必须设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及方法。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地转移占有,交给新的权利人;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地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将新的权利主体的姓名记载于登记簿上,这时,物权变动才算完成,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原则吗
1、因法律事件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都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即在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物权没有变更,只有法律事件生效后,物权才发生变更。而对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物权变更执行,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因继承或遗赠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 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的实际开始时间,一般是指继承实际发生效力时间,如甲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房产由长子继承,在甲生存期间,该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不发生变化,遗嘱没有发生效力,只有在甲方死亡的同一时间,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如果涉及房屋拆迁等物权纠纷的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确定物权消灭的生效时间应该从拆迁事实行为成就时确认。以往曾经发生过的房屋拆迁事实行为发生后的诉讼或纠纷,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将不再对已经消灭的物权权属进行裁判。但对消灭物权而造成的损失价值可以裁判。
4、不动产物权特殊取得未登记不生效。依据前三种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因非买卖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必须进行登记,未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过去经常发生的用法律文书代替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的情况,将不再被法律承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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