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知情同意书中不能采用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具体如下。
      1.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2.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3.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研究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4.为了更好地判断在临床试验中能否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基本医疗,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内容以外的资料和信息。
      5.实施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即对受试者没有预期的直接临床获益的试验)时,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监护人替代实施,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6.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紧急情况下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7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影响而参加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知情同意书中不能采用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教弃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也不能含有为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中办者及其代理机构免除其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8.伦理委员会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说明了给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
      9.伦理委员会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相关资料的审查或者备案流程,并给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查的临床试验名称、文件(含版本号)和日期。
      10.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审查意见应当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或者否定的理由。
      11.伦理委员会应当关注并明确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临床试验实施中为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的试验方案的偏离或者修改;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改变;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者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
      12.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未按照相关要求实 施,或者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
      13.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定期跟踪审查,审查的频率应当根据受试者的风险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审查一次。
      14.伦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
伦理委员会如何运作和审查?
      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采用招募、推荐等方式,从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其他单位的人员中产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文件规定,伦理委员会至少由七名委员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组建成立的伦理委员会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如委员姓名、职业和隶属单位,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协议,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
      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批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人类受试者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受到保护,并对此保护提供公众保证。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功能、运作及管理规定各国可以不同,但应允许伦理委员会依据ICH指南中对GCP的规定行使职责。ICHGCP指出伦理委员会应由一组有资格和经验并能对试验的科学、医学及伦理方面进行审阅和评估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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