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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艾滋病检测点,为结婚登记人员提供免费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居民,婚前应当进行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 第四十条 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自己感染的事实,及时接受抗病毒治疗,定期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和随访责任人的医学随访;主动采取措施保护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他人。
第四十三条 边境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境外籍人员的管理,完善服务机制,提供下列服务:(一)对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实行健康管理,通过艾滋病检测服务,及时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第四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加强外国留学生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提供预防艾滋病综合干预等服务。
海关和边境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和出入境人员较多的边境通道的疫情监测,在口岸和边境通道逐步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有针对性地开展艾滋病检测并提供咨询服务。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的管理,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为其提供艾滋病检测和综合干预服务。 第五十七条 感染者和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