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09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某家公司签了三方协议(当时约定违约金2000),并于今年四月底实习期结束,结束后,我觉得该公司性质上,环境上,发展上均不适合我,所以我可不可以不去呢?
我想申明一点,从内心来讲,我觉得三方协议对于我们的保障是弊大于利的,我们实习生只有通过实习,才能了解单位具体情况,但是现在大多公司要求三方协议是在你签订之后才有资格去实习的。这样的话,实习期结束后,如果觉得不合适,那怎么办,算违约吗?
如果算违约,那岂不是大学生被套牢了?反而在实习期结束后,根本没有自由选择的。
此外,违约金规定2000元,但是有规定不能超过第一个月的收入,而我现在只有拿到实习工资300,又凭什么支付那么高额度费用呢?觉得这里面也是存在问题的,这无疑给单位增加了一笔收入!!!
各位你们是怎么认为的呢??? 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