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9月进入公司上班。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09年3月末被公司辞退。现在我该怎样用合法权益来维护我呢?希望业内人士多多指点!谢谢!
对于我的辞退公司并未给出明确的原因。并且我没有在工作中出现过什么失误,公司也未给过任何过失警告。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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