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集团公司08年10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上注明试用期一个月1000元,一个月后转正,由于金融危机,转正考试一直不让过,第四个月转正通过,第五个月办理好转正,并一次扣取五个月的社保!09年3月我由于自身原因不想再在该企业继续工作(距合同到期还有七个月)于是我写了份辞职报告,车间主任签字了,但厂长不给签!说合同没到期不批!但是我当天执意走了,至今旷工有19天,企业也没有通知我!去找厂长,还是不理说不批!(我当时不知道需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去转社保和档案他们说必须有厂长的签字,不然不给转!这企业一直拖欠着社保,但每个月工资里都扣社保,医保卡里一查就没有钱!
要厂长签字后还要交违约金才能转社保和档案,员工手册里规定的是1.招录费用:800元;2.培训费用;(我没有经过任何出资培训)3.空岗损失=本人离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未履行完合同的月数*替岗系数!(我当时签合同岗位一空是空着的,没有填)
这样规定违约金合不合法,新合同法不是只有两种情况才规定交违约金吗?
对于现在这种情况我得怎么办?
1、这种违约金方式何不合法!2、我能否以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