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病假问题

老师好!
我腰间盘突出从2008年1月16号开始休息,到2008年12月31号为止,共累计休息了123个工作日,,其中4月.整月休息了,10 .11. 12月份和2009年1月份四个月是连续休息的,我从2009年2月1号开始工作了,我想问一下,我的医疗期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怎么计算?我单位劳资科说:要从我这次休息结束的日期往回倒数到去年的同期,共12个月内我的病假是不是够6个月了,也就是说,从2009年2月1号往回到2008年的2月1号,这样计算合理吗??这样算的话我12个月累计病假够6个月了,就给我发放劳保工资了,要是2008年1月16号到2009年 1月16号一年累计病假就不够6个月。我认为我从2008年1月16号到2009年1月16号的一年内我没够6月,从2009年1月17号开始我再休病假的话应再从新累计病假的,我的想法是不是合法?如我一年内没休息到6个月,我上班还要有试用期吗?单位要我三个月的试用期,他们就要从今年的8月份往回数到去年的8月一整年累计我的病假,这样合理吗?我认为只有在我医疗期到了我再上班的话要开复工证明才可以有试用期的,他们的累计方法是否正确?我的三个月试用期是合理?医疗期共有几个?每个间隔多少天?我很渴望有老师可以告诉我!我的工龄34年了,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我没办法,请老师指教,很是感激不尽!!再次谢谢您!!!鞠躬!!!
另,请问老师:两次医疗期的间隔时间该是多少时间???谢谢您!!再次谢谢!!
首先谢谢各位老师给予的回答!另外的我情况具体是这样的!希望各位老师指点!在这里谢谢大家!
因为我补充的字数太多!所以我又发了一个关于这个方面的问题希望各位老师给予回答!谢谢大家!

1、首先要确定一个一了期概念,劳动者再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满一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职工疾病休假天数应该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应该剔除。
3、病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在连续6个月的病假,连续工龄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发放。所以,只要你当中有上上停停的情况的话,就不算连续了。
4、超过6个月的,连续工龄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放。
5、在休假6个月以上的,回单位上班,单位可以设立“试工期”,和“试用期”不同,工资按正常工作发放。
6、病假天数是累计的概念,中间不存在“间隔时间”的意思。
7、如果你国有企业的老职工,且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你享受的医疗期和上面不一样,属于“不限定”医疗期,也就是只要有病就可以请。医疗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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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个回答  2009-03-23
1、你的情况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同一个人只能规定一次试用期,而你已经工作了34年了,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2、医疗期的问题。根据你34年的工作情况,你的医疗期为24个月。间隔的计算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你可以查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
3、你单位的说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祝你早日康复。
第3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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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09-03-24
同意1楼的说法,你从网上搜一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好好看看第三条就可以了。上面说的比较清楚,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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