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3-18
为6个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并不不当。但“.试用期工资7.7折”的约定,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签了合同没几天就后悔不想干了,只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三天届满,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且还应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