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亲戚失踪了,我应该怎么报案,去报案警察说没有证据不能够立案。

我的一个亲戚是一个成年人,在28岁左右,15号8点上了班就没有回来,他每天回家都是在晚上6点多,不回家都要给他母亲打个电话,15号晚上他既没回家也没有打电话,他母亲给他打电话关机,直到第二天清早3点多电话开机了,他母亲打电话过去就是没有人接,亲人打他电话还是通了的还是没人接,一天过去人也没有消息,今天打他的电话又关机了。现在完全失踪了。
到警察局报案说不够立案,说没有证据,没有立案条件。
我们现在应该怎么报案,求求那位高手知道给我说下,我们应该怎么找他这个人。

如果是为了找到失踪人,要到公安局报案。请求警方协助。 你去的是公安局吗?别去派出所啊,在人家职权以外,人家不管,去公安局,如果不管立案,直接去上一级公安局申请援助找寻走失人口。如果走失已经满两年,去法院申请人口失踪。你现在是要找人,还不算人口失踪,属于人口走失,你可以找公安局帮忙找人

如果是跟失踪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那就要去法院。但请求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参见民诉见第194、195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参见民诉见第196条,海特法第9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参见民诉见第196条)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判决撤销】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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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7
1、到公安局报案,要求填写接案记录,如果他们推脱,要求他们出具不立案的书面说明,持书面说明向上一级公安局申诉,同时,可以录音,给他们施加压力。
2、不要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那只是民事方面的处理,对你寻找失踪人口没有现实意义!
第2个回答  2011-03-19
需要足够的证据,你的证据可以是身边的朋友作证,也可以是足以证明的东西,或者上更高级的法院反映并立案搜查,他们简直是谬论!在实际上这种案情不需要什么证据,有人证就可以了,别着急,要相信人间自有真情在!别太着急了!
第3个回答  2011-03-17
报案不需要证据,只要证明有这个人,什么时间最后一次联系,之后就没有音讯,就可以报失踪人口案件了,警察必须无条件接收报案。否则,你可以投诉。
第4个回答  2011-03-27
15号8点上了班就没有回来,今天27了,这就是证据,是丢失满48小时就可以立案失踪了,这样你可以告公安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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