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谈谈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如题所述

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旧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反复、停顿甚至逆转;因而,我们更要勇于建立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决革除各种不利于发展的机制和制度弊端,让发展的活力竞相迸发,让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必须加快完善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使人的尊严、价值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使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得到完全确立。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要求必须以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必须通过经济布局、发展规划、职能转变、财政支持、权责配置、奖惩机制等一整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来保证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国外的和谐协调发展,保证中央与地方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筹兼顾。我们应当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问题。我们要认识到,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制度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就越加凸现,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人们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防止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暂时利益的过度追逐,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我们要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一套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完善体制、有效机制和具体制度,使科学发展观不仅管一般而且管根本,不仅管局部而且管全局,不仅管一时而且管长远,不仅是科学发展的理念而且是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从而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营造了总体和谐的社会环境,取得了来之不易的可喜成绩。但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旧的矛盾纠纷解决了,新的矛盾纠纷又会产生,过多依赖事后补救、末端治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很容易陷入盲目被动、疲于应付、甚至恶性循环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治标层面上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甚至本末倒置,而应当深入分析产生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制度层面的原因,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用制度化矛盾于未发,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与纠纷。诚然,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成效有一个从小到大、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难以立竿见影,快速见效。但是,制度的导向和预期作用却使其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雪球效应,制度执行得越持久越稳定,其成效就越成倍加大;而如果我们现在在制度建设上稍有松懈,未来出现的问题却可能是全局性、长期性、甚至是灾难性的,解决起来事倍功半,积重难返。这方面的例证不胜枚举,教训极其深刻。在新的历史起点谋划和推进法治建设,既是时代的紧迫要求,也是人民的普遍呼声。我们只有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牢牢把握推动科学发展、建设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这三个重大任务,才能准确抓住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法治建设的本质和方向,也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注入根本动力和活力。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既要积极借鉴、吸收世界各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更要立足我国国情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适应自己的法治需求,彰显自己的法治特色,创新自己的法治举措,而绝不能搞“全盘西化”,绝不能搞“全面移植”,绝不能搞“照抄照搬”。(以上由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作答)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也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下的市场经济,它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特点结合了起来。从中国发展的实际效果看,这样的发展道路具有很大的优势。邓小平同志晚年说过一句很深刻、很有分量的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他这里所说的,就是这种中国特有的政治优势。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优势。科学发展观是一种重视效率的发展观,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优越性就是效率高,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现在,中央提出东部发达地区支援西部欠发达地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业反哺农业等重大举措,一旦决定,就能够马上实行。相比之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外国学者对此做了比较,指出:“中国的政治制度给了政府足够的控制力,而在巴西,中央政府可能没有这么大的权力来这样做。”“政府要想在几十年中坚持一项固定的经济计划,可能很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旧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反复、停顿甚至逆转;因而,我们更要勇于建立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决革除各种不利于发展的机制和制度弊端,让发展的活力竞相迸发,让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必须加快完善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使人的尊严、价值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使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得到完全确立。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要求必须以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必须通过经济布局、发展规划、职能转变、财政支持、权责配置、奖惩机制等一整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来保证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国外的和谐协调发展,保证中央与地方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筹兼顾。我们应当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问题。我们要认识到,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制度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就越加凸现,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人们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防止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暂时利益的过度追逐,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我们要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一套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完善体制、有效机制和具体制度,使科学发展观不仅管一般而且管根本,不仅管局部而且管全局,不仅管一时而且管长远,不仅是科学发展的理念而且是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从而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营造了总体和谐的社会环境,取得了来之不易的可喜成绩。但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旧的矛盾纠纷解决了,新的矛盾纠纷又会产生,过多依赖事后补救、末端治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很容易陷入盲目被动、疲于应付、甚至恶性循环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治标层面上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甚至本末倒置,而应当深入分析产生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制度层面的原因,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用制度化矛盾于未发,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与纠纷。诚然,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成效有一个从小到大、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难以立竿见影,快速见效。但是,制度的导向和预期作用却使其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雪球效应,制度执行得越持久越稳定,其成效就越成倍加大;而如果我们现在在制度建设上稍有松懈,未来出现的问题却可能是全局性、长期性、甚至是灾难性的,解决起来事倍功半,积重难返。这方面的例证不胜枚举,教训极其深刻。在新的历史起点谋划和推进法治建设,既是时代的紧迫要求,也是人民的普遍呼声。我们只有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牢牢把握推动科学发展、建设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这三个重大任务,才能准确抓住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法治建设的本质和方向,也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注入根本动力和活力。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既要积极借鉴、吸收世界各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更要立足我国国情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适应自己的法治需求,彰显自己的法治特色,创新自己的法治举措,而绝不能搞“全盘西化”,绝不能搞“全面移植”,绝不能搞“照抄照搬”。(以上由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作答)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也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下的市场经济,它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特点结合了起来。从中国发展的实际效果看,这样的发展道路具有很大的优势。邓小平同志晚年说过一句很深刻、很有分量的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他这里所说的,就是这种中国特有的政治优势。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优势。科学发展观是一种重视效率的发展观,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优越性就是效率高,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现在,中央提出东部发达地区支援西部欠发达地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业反哺农业等重大举措,一旦决定,就能够马上实行。相比之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外国学者对此做了比较,指出:“中国的政治制度给了政府足够的控制力,而在巴西,中央政府可能没有这么大的权力来这样做。”“政府要想在几十年中坚持一项固定的经济计划,可能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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