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赃物 警察调查时已经退还赃款 会判刑吗

一男子拿一个70G的项链,换了一条20G的新品。剩下的50G按当时市场回收价235回收。一月后警察来调查说是赃物,并索要项链,因为项链已经交货到黄金公司,我主动退回3万现金。当时回收时不知道是赃物,给其要发票说没带,只登记了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这样属于什么罪,会判刑吗?

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赃物,警察调查时已经退还赃款 ,不会被判刑。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

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

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是收购赃物罪的行为。本罪现在的表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扩展资料

明知不良少年出售的蓄电池系盗窃所得,仍两次低价收购。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马永红罚金1万元。

马永红在汉寿县岩汪湖镇经营一家废品收购店。2014年5月22日,刘某、陈某、马某(均未满16周岁)拿着10块“佳多”牌JD12-24蓄电池到马永红店中销售。马永红在与刘某等人交谈中,得知刘某等人出售的蓄电池系盗窃所得。

马永红见刘某等人年少无知,不知蓄电池价值,且急于出手,便以每块32元的价格将蓄电池收购。此外,经查,在2013年12月,马永红也曾以同样的价格从刘某、陈某、马某手中收购9块“佳多”牌JD12-24蓄电池。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马永红手中追回蓄电池10块。经价格鉴定,马永红两次所收购的19块蓄电池价值共计676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构成收购赃物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明知赃物仍然收购 故伎重演被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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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9
首先,据你所述情况,很明确,不构成犯罪;

其次,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犯罪:
1、明知项链是赃物;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
也就是说,如果你明知或者应该知道是赃物,并是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的路由器,其行为就涉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会判刑的;

再次,你的情况不但不符合上述条件,还要求提供发票、并登记其身份信息,则很明确,你是属于善意相对人,有关收购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后,你本无义务退还现金,而有关赃物处分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追索,不应由你承担,你的行为符合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当然,你不但协助调查,还退还现金,是值得鼓励的。

总之,你以换购方式按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并在交易过程中履行了注意义务,登记身份资料等等,属于正常民事交易行为,不构成犯罪,更不会被判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如果表面证据证明赃物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不算作犯罪。赃款金额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第3个回答  2011-02-28
你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1、如果你能够证明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项链,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公安机关可能会认为你不构成犯罪;2、如果你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物品回收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比如说,黄金制品回收必须出具发票,那么你很难证明你主观没有恶意,公安机关极有可能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12条,销售赃物罪。但是,你的情节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第4个回答  2011-02-27
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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