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进了看守所,在我们不知情下放出来了,我们应该怎么办

对方进了看守所,在我们不知情下放出来了,我们应该怎么办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不需要通知或告知被害人的。

    符合取保候审(第六十五条)或监视居住(第七十二条)条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样不需要通知或告知被害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从看守所施放出来的,被害人可以到更变强制措施的单位询问原因。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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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28
  没有什么该怎么办的问题!
  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这是国家的责任,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并不是单单为了被害人。因此,公安或检察、法院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并不需要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一方也无权提出任何要求,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刑拘或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是十分正常的。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公安办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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