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的第7条在刑法典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作为第253条之一,具体条文如下: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该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第3款将单位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1.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是指特殊主体在明知自己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2.实施的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合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使个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以及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
3.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指一般主体在明知自己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的秘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使个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以及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
参考资料
法律专题.华律网[引用时间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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