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司法先例如何影响法官以后的判决

如题所述

一般而言,英国判例法由法院的判决所创立,一经创立,便对法院以后的判决形成拘束力,这是对英国判例法规则的总体描述。


一、司法判例的创立和适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1)  只有上级法院的司法判决才能创立为有拘束力的先例。

下级法院的司法判决,如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和郡法院[County Court]的司法判决则不能成为任何形式的、具有拘束力的司法先例。

(2) 只有在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相类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司法判例。

在英国判例法中,判决主要分为"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带说明"[obiter dicta]两大部分。其中,判决根据是判例的核心部分,它赋予某判决以拘束的效力。而"附带说明"部分虽然对以后法院的判决有参考价值。但却不具有拘束力,因而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二、英国判例法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加以实现:   

1.上议院(最高法院[The House of ords]的裁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拘束力,而且,一般说来,上议院(最高法院)也受自身裁决的拘束。英国上议院(最高法院)是英国最高审判和上诉机关,所有下级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循其所作出的裁决。   

2.上诉法院 [Appeal Courts)在英国法院体系中位居上议院(最高法院)之下。上诉法院的司法判决除拘束所有的下级法院之外,一般也拘束本法院,除非其司法判决和上议院或者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裁决相冲突。   

3.高等法院 [High Court of ustice)由数个分庭组成,各个分庭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形成拘束。但是,高等法院分庭的判决对其他分庭则不构成拘束,但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三、英国判例法中的"判例规避" 

但时代在变化,有的司法判例会过时,甚至暴露出其荒诞不经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英国法官在创设司法判例的同时,也在创设规避判例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

(1)  区别前后案件[distinguish]。这种规则的要旨是,尽量找出目前案件与包含司法判例之先前案件之间在事实-上的差异,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英国判例法有一条基本规则,即只有当前后两案在事实上类似时,才能适用先前的判例。因此,只要找出差异,甚至是细微的差异也可能达到规避判例的目的。

(2)  指出判例根据[ratio]的模糊或不明之处,进而拒绝遵循先例,以规避判例对目前案件的适用,并对模糊或不明之处进行澄清,或者给予新的解释,赋予其新的含义,引出新的法律规则。

(3)  宣布先例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

(4)  宣布先例的原则或者判例依据过于"宽泛",或者将判例依据之一部分视作"附带说明",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因为,依照严格的判例法规则,只有"判决根据"[ratio]才是判例具有拘束力的依据,而"附带说明"则不对法院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拘束力。

(5)  因同级法院的判例互相冲突而选择合适的判例加以适用,从而规避不当判例的适用。一般而言,同级法院的判例之间发生冲突,法官可以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后一先例,以规避适用另外的先例,即用后一判例规避适用另外的判例。

(6)  因原有先例被制定法所推翻而不再适用该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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