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对中院指定的法院有异议,认为不公正公平时怎么办

请教如果是对中院指定的其他法院管辖的理由有异议怎么办呢?
本人有个案子因为对方通过其他关系将有权管辖的法院回避了,通过中院指派到与对方有利害关系的法院审理,请各位大虾赐教!!!
谢谢~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你认为指定的法院还无权管辖你的案子,你还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异议裁定的,还可以向中院上诉。如果你只是主观上认为不公正不公平,我认为没必要。相信法律吧,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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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5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2个回答  2011-03-29
您好。可以向指定的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第3个回答  2011-03-30
师认真地看了你的一系列材料。现根据材料体现的事实依法发表一下意见,供你参考:
1、7000元的债务应该是毕庶日的个人债务,毕庶诰等人没有义务为其还债。所以法官认为毕庶诰以自己的房屋作价600元卖给毕庶日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2、大量的证据证实了一个铁的事实:房屋是毕庶诰的,土地使用证是毕庶汉错登在毕庶日名下的,实际上应该是毕庶诰的。
3、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
4、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5、二审法院如果顾及到维护一审法院的形象和威信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话,建议你申诉到底。
6、只要你坚持到底,法律会还你公正,你一定会胜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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