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什么样的转变过程

如题所述

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经历了的转变过程如下:
治理主体之间呈现的制度化的权利安排和行为模式就是治理的结构,它是社会治理水平的外在表现形式,以一定的价值为基础,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核心。随着社会发展,治理结构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塔式治理结构。塔式治理结构中,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关系,政府在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从一定程度上说,塔式治理结构类似统治,公民、市场组织、民间组织和国际组织与其说是治理主体,不如说是治理对象。

第二,链式治理结构。在塔式治理结构下,由于政府对公民和社会的压制,公民对政府有一种不信任感,当这样的治理结构瓦解之后,在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在治理中的作用大打折扣,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达到了最低点。

第三,环式治理结构。环式治理结构的治理水平大大提高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加强了,可以创造有秩序的公共生活,也可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治理主体都开始发挥治理的功能,但是由于治理主体的发育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依靠政府。当治理主体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时,需要政府担当“元治理”的角色来协调和解决。

第四,网式治理结构。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和不断多元化,国家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地方、中央和国际层面的政府及其他部门构成了多层级、多主体的治理体制。而且越来越多的私营部门和民间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的行列中。众多权威机构交叠共存构成了合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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