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以虚假的证据向法院证明工程已经通过验收,而且法院还基于虚假的证据做出了判决并已经执行,建设方向检察院申诉已经受理。按照合同,建设工程必须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方可结算工程款,但对方以捏造的证据说工程已经验收,并导致建设方公司停业。请问这种是否涉嫌“虚假诉讼”?本来不具备诉讼条件(工程没有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就不到工程结算的时候),这种捏造事实属于“凭空捏造”吗?
证据在另案中被确定为“虚假”,施工方当庭承认做了“虚假陈述”。问题是如何认定这是否涉嫌“虚假诉讼”(捏造事实发起民事诉讼),特别是“如何确认是否是捏造事实”(法律意义上的)。有的律师认为,这个诉讼是由于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引起的,只能算是“虚假陈述”。有的律师认为,如果没有这个“虚假证据”和“虚假陈述”,施工方的起诉理由就不存在,所以应该认定为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涉嫌“虚假诉讼”
承包人的是当地知名建筑公司,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均不认为是“虚假诉讼”。目前本案已经申诉至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并已立案。
不是“开工资”,是“支付工程结算款”。而事实上,工程还没有验收,且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无法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