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长沙市宁乡县农村户口,但在长沙市打工3年了,今年回家时在农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标准赔偿??本人理解高院司法解释第30条,那是对死者死亡赔偿标准地区差异的界定,应就高标准的地区赔,而不是要混淆农村和城镇户口的根本概念。所以该案例,刘某因受诉法院地、居住地和长期居住地都属于湖南省,不存在地区差异,所以我认为还是得按农村户口赔偿,请问理解对吗?
怎样才说是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呢,他是在长沙某单位的临时工,周末回乡下住,城市无房屋,这样的话,不是一定要按城镇赔吧,他户籍是农村户口,是否可以折中赔偿?
追答一般法院只认两种证据,在城市居住的暂住证,或者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证明。
请问你那是哪里,我们湖南省没有这样的规定哦,全国只有11个省市有
湖南省的标准是统一的,但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死者属于农村户口,一定要按城镇的赔偿吗?
追答一般是按照经常居住地,即长沙,而不采用住所地。
追问可司法解释是说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赔,相关标准包括:农村和城镇啊?该死者的活动范围都在本省,而本省的标准是统一的。难得一定要按城镇户口标准来赔偿吗?
追答这不是一定不一定的问题,应当怎样就怎样,除非你可以证明无暂住证,无固定居所。
追问没有暂住证,城市住的地方是单位临时分给他住的房子,算固定居所吗?
追答没有就不能算是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