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何界定???究竟该按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呢???

刘某,长沙市宁乡县农村户口,但在长沙市打工3年了,今年回家时在农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标准赔偿??本人理解高院司法解释第30条,那是对死者死亡赔偿标准地区差异的界定,应就高标准的地区赔,而不是要混淆农村和城镇户口的根本概念。所以该案例,刘某因受诉法院地、居住地和长期居住地都属于湖南省,不存在地区差异,所以我认为还是得按农村户口赔偿,请问理解对吗?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3-21
一般按照户籍,如果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满一年以上,可参照城镇标准适用!追问

怎样才说是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呢,他是在长沙某单位的临时工,周末回乡下住,城市无房屋,这样的话,不是一定要按城镇赔吧,他户籍是农村户口,是否可以折中赔偿?

追答

一般法院只认两种证据,在城市居住的暂住证,或者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证明。

第2个回答  2011-03-29
民,但生活在城镇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居住的城镇的,安城镇居民对待。追问

请问你那是哪里,我们湖南省没有这样的规定哦,全国只有11个省市有

第3个回答  2011-03-21
浙江孙律师:
若被害人在长沙有工作单位并有暂住证的,应当按照长沙市标准,长沙市没有标准的,按照湖南省标准。追问

湖南省的标准是统一的,但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死者属于农村户口,一定要按城镇的赔偿吗?

追答

一般是按照经常居住地,即长沙,而不采用住所地。

追问

可司法解释是说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赔,相关标准包括:农村和城镇啊?该死者的活动范围都在本省,而本省的标准是统一的。难得一定要按城镇户口标准来赔偿吗?

追答

这不是一定不一定的问题,应当怎样就怎样,除非你可以证明无暂住证,无固定居所。

追问

没有暂住证,城市住的地方是单位临时分给他住的房子,算固定居所吗?

追答

没有就不能算是居住地。

第4个回答  2011-03-21
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的依据应当是受害人的生活主要依赖是城市环境还是农村环境来区分,如果受害人的生活来源及活动范围主要是城镇,那么应当是城镇标准,相反是农村。这是我对立法精神的个人理解,请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