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分享|如何处理这些我们可能已经存在的财税问题

如题所述

2016年11月16日晚19:30点,我们以直播功能和我们正在创业中的小伙伴们进行了一次财税沙龙分享。分享的主题是《如何处理这些我们可能已经存在的财税问题(上)》。
下面,我就分享的内容为大家进行总结回顾:
(部分文字内容略有删改)
1、公司出资购买房子车子,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自然人)的财税问题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关于年度终了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未归还的征税起点,应是从借款到还款满12个月(即一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满12个月未归还,要计征借款额20%的个人所得税。2016年10月14日借款,到2017年10月13日期满未归还的,应该按照20%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有不少股东的选择都是赤裸裸的避税,或者赤裸裸拿着公司的钱当股东自己的钱。但是这些都是税务风险所在,是我们不提倡的。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规范的做法是,公司即公司,股东即股东,公司的资产入公司的账,公司的费用也入公司,股东规范行使股东权利,获得红利分配。
税务稽查起来,涉及到上述情况中的“股东个人消费费用”将视同股东分红,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滞纳金和罚款。
4、公司账面的固定资产当中没有车辆,有大量的车辆使用费用的财税问题。
关注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首先,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出具的一个官网回复:
根据这一回复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入时其本身的进项税额。而其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在私车公用中汽车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关注二:汽车发生的哪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注三:关于私车公用的几点建议
关注四:车主的涉税问题
车主取得车辆租赁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车主租赁汽车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租赁双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光是单位还包括个人。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汽车等财产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书立双方应就租赁合同金额按0.1%进行贴花,缴纳印花税。
5、凭成本费用的归集所附原始单据不足以支撑相关成本费用数据
对于生产性企业,构成产品成本的就是料工费三项,材料,人工,各项费用核算不清楚具体属于哪个成本对象的成本、入账价值就会有问题,如果单位核算清楚,但是具体的票据不全,税务局核算不清楚来龙去脉,那税务局核准的时候是很可能从高原则的。一般跟产品成本对应的附件,领料单、人工费用计算表、制造费用计算表都是不能省的,这三项中的明细也都是不能缺省的。
对于商业企业,对购入的成本,销售的比例,其对应的销项税金对应的比例,其购入的存货,其相应的合同,发票(包括抵扣联),付款流水,期末账面余额,均应该有一定的掌握,同时对应存货的收发存的过程数据反映也是异常关注的要点。
对于员工工资,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没有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和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清单三者是不是能够有效地衔接。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现金发放的工资需要员工签字的,如果用转账方式,那发了多少就是多少,做不了假,多发的可能就得用现金发放了,发放后没有工资单,那账上做的工资跟银行出去的钱没对上的不就是有问题了,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查,一查就看出来了。
6、曼德企服“易查账”——手机随时查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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