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中个人所得税问题,谁能帮我解一下。谢谢~~

王某从2009年4月1日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每月取得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为3000元;7月份发生房屋的维修费16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王某2009年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480元
B.1820元
C.1260元
D.1320元
这题的原答案我实在是不明白,有谁能够解开的,说明一下各步骤

1:每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也就是维修费,800元为限)-800元}乘20%
09年应纳税额=(3000-800)*20%*7+(3000-800-800)*20%*2
=3080+560
=3640元
解释:根据题目,每月租金收入不足4000,那么每月扣除的费用是800,而发生的维修费每月只能扣除800,剩余部分可以在以后月份扣除,也就是1600元的维修费分两月扣除。
2009年需要纳税的时间为9个月(4月--9月),正常纳税的为7个月共计3080元,扣除修缮费的2个月共计560元。
但是你给的答案都不是我求出来的结果,记忆中这个税就是这么算了,另外还有租金收入超过4000的计算又不同,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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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08
如果是答案B,那么计算过程如下:每月租金收入小于4000,7月(3000-800-1600/2)*10%=140,其中一个800是小于4000每月的扣除数,第二个800是维修费每次允许扣800,8月同7月;其余7个月(3000-800)*10%*7=1540,合计2009年应纳个税1820。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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