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3
问题一:职业病危害告知方式有哪些 10分 1、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附带签订岗位危害告知书。
2、在劳动岗位上粘贴醒目的危害告知卡。
3、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问题二:用人单位应通过什么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应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一些防范知识。由劳动者签字。以免发生职业病以未告知,起诉单位。

问题三: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告知有哪些形式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 *** 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

问题四: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问题五: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种类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有很多,因此根据不同的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种类也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噪声2、粉尘3、氨气4、正己烷5、甲苯6、一氧化碳广西省柳州市安监局提供了部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样本,可做参考

问题六:简述职业病危害告知类别 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
劳动合同告知(危害、防护设施/措施、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津贴补助)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指令性标识(例如带防尘口罩那)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问题七: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需要多久检查一次 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职业病健康检查规定。可以查看《职业病健康监护技术》和《职业病防治指南》。

问题八: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怎么填写 要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保护情况、保护条件和防护设置具体到某个作业岗位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国际公约 )
1 雇主应保证按第七条 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标识并加标签,按第八条 要求,向工人及其代表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2 雇主应:
(a)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b)提供急救设施;
(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
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
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
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或指
定专职( *** )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
立化学品的台账包含化学品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
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在工作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问题九: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一式两份吗 当然是一式两份的,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

问题十: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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