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单元楼道内存放摩托车和木制衣柜,在一夜晚起火,烧坏单元门和一楼住房门,并将整个楼道熏黑,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存放的摩托车和木制衣柜)18000左右。
2、经过多次交涉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是,“火灾事故责任不明。”
3、物业在出事前虽也多次出告示不准在楼道内放杂物,但本楼道内的东西放了半年多了物业并没有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至酿成火灾事故。
4、楼道内如果不存放的摩托车和木制衣柜也不会有火灾,我不明白为什么消防的结论是“火灾事故责任不明。”,难道非得酿成大事故消防才会重视?
5、整个火灾事故损失虽小,但已经造成的损失该谁来承担 。
请教那位达人能给予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