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军人家属抚恤金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牺牲军人的抚恤金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的,首先就是一次性支付的抚恤金,根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根据其牺牲的原因和牺牲时的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由牺牲军人户口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家属抚恤金。

如果是因公牺牲的话,一次性抚恤金为去年的全国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外加烈士本人约40个月的工资从而得出来这个抚恤金的具体金额。

而第二个抚恤金的标准,就是定期发放的抚恤金,为了保证其烈士家属的生活不会因此丧失收入来源,所以我国规定了烈士家属可以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这种定期的抚恤金跟国家经济水平有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居住大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至四十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至三十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三)对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  二、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由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科)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证件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三、军队牺牲、病故干部的遗属已按总政治部的规定由部队发遗属补助费的,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的遗属已由所在单位发遗属补助费的,仍由原部队、原单位继续发给,不再享受定期抚恤金。如果家属要求改领定期抚恤金,必须持有原单位停发遗属补助的证明。四、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领取定期抚恤金以后,如果还不能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五、执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经费,由财政部另行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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