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究竟是实质职位还是等于副科级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务员法规定,最低的行政层级是“科级“,由于每个层级都分正职和副职,因此实际上最低的行政层级是“副科级”。比副科级还低的统称为“科员”。县政府本身是“处级”,因此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是“科级“。这里就存在让很多人疑惑的地方,县政府各部门通常命名为某某局,这些局下边设有若干科,但实际上局长才是正科级,副局长是副科级,而局里的那些科长和副科长是所谓的正股级和副股级。也就是说,行政级别和机构名称、职务名称没有必然的联系。“股级“的提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内部管理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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