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福建矿业整合模式

如题所述

生产小矿 “关闭、淘汰、联合、改造”工作在福建省起步较早。2001年和2004年福建省政府制定下发的 《福建省生产小矿关闭、淘汰、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 《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方案》部署开展都涉及资源整合工作,创建了1+1>2的资源整合模式。

3.3.1.1 1+1>2的资源整合模式

这种模式概括讲是指一个矿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开采主体,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生产要素重组,产生一个综合效益大于单个独立开采主体效益之和的新主体。具体讲是指以现有合法矿山为基础,通过矿与矿之间合并矿区范围、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之间留设的各类保安矿柱资源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规划,提高矿山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矿山企业各自占有的资源储量、资产、负债、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进行重组,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3.3.1.2 整合的前提条件

资源整合不能搞 “一刀切”和 “拉郎配”,否则可能产生负面效应。1+1>2资源整合模式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是资源条件有利。资源是整合开发的主线和基础,资源整合区基本都是同属于一个矿带、矿床或矿体的群采集中区,矿区地质工作程度较高或本身就属于无勘探风险的矿种如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等,资源潜力较大,保障程度较高。二是资源整合区具备相同或相近的外部建设地理环境。如地形地貌、交通、水电等外部环境适合于矿山统筹规划设计,集中开采。三是市场运作基本可行。资源整合区域要有一个相对活跃的矿业权市场和一些资本扩张日益增强的矿业集团公司,通过采矿权收购等方式实现局部资源整合,从而为大范围资源整合构建基本框架。如上杭紫金矿业集团公司通过收购东南矿段采矿权,实现了紫金山西北矿段和东南矿段的统一开发。四是要有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资源整合是国务院实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国家资源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合法采矿权的关闭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3.3.1.3 资源整合的指标

矿产资源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资源整合,要达到以下总体目标:即矿山企业 “多、小、散、弱”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开发布局合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具体衡量1+1>2资源整合好坏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6项指标,即 “三个下降、三个提高”。

(1)生产小矿数量明显下降。福建省现有的4150个左右矿山中,80%以上属于小型矿山和小矿,通过资源整合,要大幅度地减少小矿数量,使大、中、小型矿山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2)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得到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得到落实,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不断下降。

(3)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强,废弃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

(4)矿山生产能力得到提高。通过整合,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叶蜡石、高岭土等福建省优势非金属矿产,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达到中型生产能力,煤炭企业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其他条件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

(5)矿山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通过整合,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过论证、规划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

(6)矿产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通过整合,解放矿与矿之间的边界、残留矿柱资源,生产系统和开拓布局更加合理,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更加科学,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得到二次开发或妥善保存,开采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3.3.1.4 资源整合的有效措施

资源整合既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也涉及现实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实现1+1>2资源整合指标,应采取以下6个方面措施:

(1)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方案是整合的基础,只有科学编制合理可行的整合方案,资源的整合工作才能有效地推进。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当地矿产资源分布、开发及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针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存在的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资源利用和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科学的资源整合方案。划定资源整合区,完成整合的基本框架构思及前期准备工作。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采矿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用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依法推进整合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显化资源价值,切实保护采矿权人、投资者、农村集体、职工的既得利益。

(3)明晰产权。产权是资源整合的核心,产权明晰与否,直接决定着整合工作的成效,也是巩固整合成果的必备前提。矿山企业之间由于占有的资源储量有多有少;矿石品位有高有低;开采条件有难有易;交通、井巷、安全、环保等矿山基础设施投入各有不同,所以无论是资产还是资源都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和有效的确认。福建省部分乡镇煤矿由于历史原因,名义上是乡镇集体企业,但各生产矿井又由多个业主投资,形成 “一矿多证”和 “矿中矿、硐中硐、多主体”的办矿特征。由于产权不清,导致矿井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小,私下转让,争抢资源,管理混乱,安全、环保措施难以落实。因此,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矿山企业的产权明晰及重组工作,做到被兼并的有合理的股份,被收购的有合理的补偿,在解决各方利益,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现 “一矿、一证、一个经济实体”的整合目标。

(4)政策激励。①对已关闭矿山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可将剩余资源储量列入整合范围。福建省目前有501家非煤矿山和33家煤炭矿山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66家煤矿井年生产能力达不到3万吨以上的规模,这600家矿山 (井)都被列入应关闭对象,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些矿山虽然规模不大,但 “五脏俱全”,有的为了求得生存,在安全技改等方面已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凡可以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应允许其参与整合,这样不但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减轻监管部门压力,还可以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对于受地质、资源、安全等主客观因素限制以及在禁采区范围内,无法参与资源整合的,绝不能搞 “拉郎配”,否则,就无法实现1+1>2资源整合的目的。②对于列入资源整合的合法矿山,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给予适度经济补偿。整合工作从纸上谈兵到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中间要经历规划、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发证等环节,时间消耗长,被整合对象因整合需要被迫停止生产,利益受损,适当的经济补偿于情于理都不为过。③实行资源最优化配置。同一矿区多家矿山之间整合,按最大投影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新增的零星边角空白资源、解放出来的矿与矿之间隔离矿柱资源、需要向下延伸开采的资源,按协议方式出让,收取采矿权价款,该类价款按评估值和集体研究公示后的定价收取。④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监、煤监等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优先办理。由于矿山开采涉及多部门审批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办理程序和所要求的法定要件也不一样,因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可采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的方式来提高审批发证的工作效率。⑤矿山企业重组后,保持原税收收益分配比例不变,让利企业。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5)以关促整。就福建省而言,煤、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铁、铅、锌等开采矿山是资源整合的重点,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挖 “天窗”开采、理顺产权关系是整合的难点。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或挖 “天窗”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不能整合或拒绝参加整合的矿山,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6)公开公正。无论是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还是具体的实施,都要公开运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无论是煤还是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都要做到 “五个严防”,既严防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有名无实的 “假整合”,严防验收走过场,严防借整合名义任意扩大矿区范围。

1+1>2资源整合的本质是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这种综合效益不但体现在整合后企业经济利益的增长,而且体现在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管理者,所要实现的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矿产品效益、安全效益、规模效益的最大化。资源整合是一项探索性很强的工作,福建省目前还没有多少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按照1+1>2的资源整合思路去引导资源工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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