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地协议合法有效,单方耍赖构成侵权吗?

如题所述

1996年,临湘市江南村委会与市公路局养路工班签订协议,将村学校旁的养路工班用地划给学校使用,在江南村第二村民小组范围内划出2亩土地给市公路局养路工班用于建设,约定由养路工班付给江南村二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8580元。村学校旁的地于当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市公路局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这块地上动工建设,这块地一直由江南村二组村民耕种。今年市公路局打算开工建设,但江南村二组村民以当年征地补偿费未到位为由不交出土地。市公路局可否持证动工建设?村民阻止施工是否违法?湖南省临湘市国土资源局江南所 李建军

答:来信所述行为属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调换。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确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5〕63号)中,明确了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意见:“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调换土地的,在同类用地之间,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拟调换土地的双方,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换地申请,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地价评估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调换的原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原国有土地变为集体土地。”在市公路局当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土地调换是经县政府批准了的,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从来信看,双方在调换土地时,协议商定公路局向江南村二组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应当为调换土地时的价款补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市公路局已履行了土地调换合同的主要条款,将原养路工班的国有土地交给了村委会,且已成为村办学校(集体)用地的组成部分。所以,江南村委会应当履行换地合同的约定,向市公路局交地。江南村二组村民以当年土地补偿费未到位为由,阻拦公路局用地是侵权行为。市公路局当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土地调换中的补差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案,县国土局应当出面协调解决,限期公路局与村委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协调不成,告知公路局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白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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