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推掉地下室?

我2007年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同时购买一套地下室,合同约定2008年8月1日交付使用。由于地下室质量问题(可能是防水环节有问题,地下室潮湿根本无法使用)直到2009年9月才通知业主领取地下室的钥匙,从现在的情况看:1、地下室经过维修仍十分的潮湿,根本无法正常的使用;2、当时承诺的地下室通电梯也没有实现;3、地下室无人管理,装修人员在地下室随意大小便,气味难闻;4、地下室十分昏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由于我没有领取地下室的钥匙和违约金,现在我想退掉地下室,但开发商不予理睬,所以我想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掉地下室。我想求助专业人士:
一、 我是否可以起诉?且此案是否还在起诉期内?
二、 如果可以起诉开发商,此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三、 起诉时需要向法庭提供哪些必要的资料?
四、 起诉书怎样写?
五、 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的赔偿?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六、 本案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天津刘律师:如您所说“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看合同书上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所述的上面的情形,维权较难,需要委托律师搜集证据。

  如果地下室单独出售,层高必须在2.2米以上,如果层高低于2.2米,其面积是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的,地下室就不能销售;只有进入产权登记面积,才能够对外销售;地下室单独出售,必须签订单独的买卖合同。 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退回已交付的购买地下室的购房款。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6-23
从你总结的4点来看,说的都不是很大的问题,说句实话,胜算的把握不大,如果真要是能退掉的话,只要合同里注明已购买配套地下室的,现在退掉估计要赔付违约金吧。像您这种情况的肯定不只一家,单枪匹马起诉估计没有效果,现在您能做的就是赶紧联系其他业主,再就是详细查看你们跟开发商的合同,有没有注明地下室的标准,然后资讯建业局什么,了解一下地下室建设国家的标准,掌握了一定证据以后,联合邻居一起起诉开发商。这不是物业的问题,必须直接跟开发商对话。首先一点很明确了,交工时间拖后了1年,然后承诺的地下室通电梯有没有落到书面上,如果没有,就要几个邻居联合起来,看看是不是开发商之前都有做过这样宣传。如果有就更好了,这也是属于违约,所以还是很有可能赢的,再努力找找,找出真正的问题所在,不是地下室气味难闻这样的问题。。。
第2个回答  2011-06-24
不能 只能要求加强管理

1.可以起诉,在起诉期内
因为地下室的质量不合格仍在持续状态;
2. 商品房买卖相关法律
特别要注意你的购房合同对地下室的约定,是否是赠送 还是实际购买
3. 购房合同
现在地下室不符合要求的证据
地下室领取钥匙的证据
4 起诉书网上都有
5 赔偿的话需要证明有损失,你的损失很难证明
但是可以考虑违约,违约的话只要证明有违约的事实,就可以获得违约金
但这个需要看你购房合同的依据

6 证据保留注意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7
如果地下室单独出售,层高必须在2.2米以上,如果层高低于2.2米,其面积是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的,地下室就不能销售;只有进入产权登记面积,才能够对外销售;地下室单独出售,必须签订单独的买卖合同。 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退回已交付的购买地下室的购房款。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6-23
您首先看您的合同书上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您所述的上面的情形,您维权较难,需要委托律师搜集证据,法律您看如下法条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