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就业工作秩序,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劳动者就业、失业凭《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
  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登记证》的发放。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就业和失业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为首次登记人员办理《登记证》。企业新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
  (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人员,用人单位先为其申请办理《登记证》);
  (四)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
  首次登记人员应先申请并办理《登记证》。
  第七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属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能就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失业状态的;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
  首次进行失业登记、没有办理《登记证》的应先申请办理《登记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登记证》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
  (二)《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劳动者个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
(四)劳动者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理《登记证》还需持常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和毕业证(肄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二)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三)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自主创业人员,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到原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四)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由本人持相关转业证明、《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五)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由本人持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相关证明、《登记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六)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常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登记证》相关栏目登记相关内容,并送核发机关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输入全省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并纳入全省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手续时,对符合省政府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
  第三章 《登记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核发。
  第十四条 《登记证》编号格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订。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江西省代码(36);第3至6位为《登记证》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8位是发放《登记证》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各县(区)统一编制;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登记证》的顺序号;第18位是《登记证》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江西省户籍居民,1代表江西省外户籍居民。
  第十五条 《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达到注销条件之日,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保留原有编号。
  第十六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册,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第十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所持《登记证》每年审检一次,其他人员所持《登记证》在享受相关政策前审验。每年3至5月份为《登记证》审验时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持证到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审验手续,由劳动保障事务所集中到《登记证》核发机关统一审验。未经审验的,在审验前不得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审验工作由核发机关负责,审验机关在办理审验手续时,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在《登记证》上如实登记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办理《登记证》审验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可以履行《登记证》审验职责。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有效记录,享有以下政策扶持: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援助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等补贴;
  (三)享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失业登记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第十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六)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十一)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已进行就业登记的。
  第二十条 《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核发机关对其《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登记证》:
  (一)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二)工伤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本省有关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试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全省统一的《登记证》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77号)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江西省再就业优惠证》、《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所有涉及到就业和失业登记的有关证件,并按照人社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及其他科目的填写要严格按照人社部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各县区就业局具体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年审以及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

四、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应按规定换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仍未到期的,可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剩余期限的优惠政策;对持《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
如有人员之前有办《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在享受待遇的,请尽快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011年起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通用
今年起,《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升级为全国统一版本,一人一号全国通用。今后,持证者将可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今年起,《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升级为全国统一版本,一人一号全国通用。今后,持证者将可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我国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该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时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登记证的申领人群扩大到了所有劳动者: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各省市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该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登记证交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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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01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个证件都与持证人身份证相对应,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唯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并且证件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就业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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